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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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闫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362534.15元(债权转让实际下欠金额378015.15元-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15481元)及利息(利息以362534.1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闫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15481元; 三、被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融资回购款、利息及违约金(回购款、利息以及违约金以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数额以及计算方法为准计算); 四、被告***、孙彦平、***、赵亚敏、对本判决第三项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彦平、***、赵亚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五、***、闫彩英、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孙彦平、***、赵亚敏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书主文中的给付义务,则其他各方当事人相对于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相应予以免除; 六、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景芝、***、张晨光、河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闫彩英、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孙彦平、***、赵亚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