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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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将款项110200元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110200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款项110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5.6%的标准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4元、保全费1071元,两项合计35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