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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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 南宁市和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0)桂0125执保253号 周仿英、李建洲: 你们诉与南宁市和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樊守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桂0125民初1238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查封冻结下列财产: 一、对被申请人樊守斌与韦美玲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林县房产(建筑面积97.37平方米)进行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樊守斌与韦美玲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林县房产(建筑面积143.07平方米)进行查封。 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三、以11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南宁市和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支行,账号:45×××81_1)进行冻结,并已实际冻结金额11017.31元。 四、以11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樊守斌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账号:62×××14)进行冻结,并已实际冻结金额4642.41元。 五、以11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樊守斌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账号:62×××10)进行冻结,并已实际冻结金额62322.60元。 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们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封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