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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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 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 泉州富盈实业有限公司 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案涉《出口发票融资合同》项下本金美元1993538.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9日止的利息为美元134518.43元,罚息为美元79750.32元,复利为美元8702.2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案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垫款本金44647500.47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4月19日止的利息9551892.48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9日止的利息697060元,罚息578760元,复利68911.16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富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债权额度7200万元范围内,被告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债权额度828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最高债权额15133400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及土地使用权[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0808929号、泉国用(2008)第200300号]}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率。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943.6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9943.6元,被告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富盈实业有限公司、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告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富盈实业有限公司、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