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3907.04元及利息和滞纳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止利息为人民币5320.25元,滞纳金为人民币382.26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同类贷记卡利率及逾期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1元,由被告***负担,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该部分已由原告垫付应诉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判决书公告费用以实际产生费用的发票为准;被告***在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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