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499.81604万元及截至2018年6月21日前利息645861.53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对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51308元,由被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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