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大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大石桥支行
营口老边燃料油品化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营口大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大石桥支行借款500万元及2019年1月3日前的利息264414.57元,并支付2019年1月3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12.6%计算。

二、被告营口老边燃料油品化工厂、***、***、***、***均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8651元,由被告营口大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营口老边燃料油品化工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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