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大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大石桥支行 营口老边燃料油品化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大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大石桥支行借款500万元及2019年1月3日前的利息264414.57元,并支付2019年1月3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12.6%计算。 二、被告营口老边燃料油品化工厂、***、***、***、***均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48651元,由被告营口大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营口老边燃料油品化工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