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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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洋浦华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存放于大兴区采育镇东庄村[京兴国用(2002划)字第067号]土地上的资产(×××别克SGM7242ATA车1辆;×××沃尔沃轿车小客车1辆;×××尼桑皮卡ZN5023XGCH2G3车1辆;×××北京切诺基BJ6420EC车1辆;×××北京切诺基BJ6420EC车1辆;×××尼桑皮卡ZN5023XGCH2G3车1辆;×××北京福田BJ1049V9AD6-SB车1辆;200沥青抽提仪1台;200沥青抽提仪1台;NRH400B再生加热复拌机1台;NRH400B011日本加热机1台;2701无核密度仪1台;NRM-400日本复拌机1台;LP6500手扶压路机1台;LR4500加热机1台;LR4500加热机2台;低值易耗物品)予以清理并腾退; 二、驳回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京津塘高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洋浦华宇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