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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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正骨医院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843.6元(其中医疗费3638.8元、伙食补助费850元、护理费2454.8元、交通费300元、车损1200元、施救费4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6928.8元(其中医疗费4661.2元、伙食补助费850元、护理费12996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16121.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55.64元的50%,即1127.82元; 四、鉴定费1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