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借款本金7349.62元及利息、违约金(至2019年2月20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为32246.36元,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