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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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9-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海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00000元; 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30325.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先期为***垫付医疗费53766.17元,此笔费用应在***、***连带赔偿的130325.95元中予以扣除); 五、被上诉人***、***连对上诉人***鉴定费损失2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62.33元,共计16619.33元,由上诉人***承担5718.71元,由被上诉人***、***连带承担10900.62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