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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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恺山糖业有限公司 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15年8月16日的利息为139166.69元、罚息为19375元、复利为15900.28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负担3581元,由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