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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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470万元及支付利息14736663.98元、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算至尚欠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2075.47元(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之后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就抵押物即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金秀县九二冲(金秀县城金秀河上游一公里)【金国用(2010)第01265号】、金秀县金秀河上游一公里处【金国用(2010)第01032-01035号】的土地使用权,金秀县金秀河上游一公里处的金秀县盘王谷综合度假酒店1-3号楼、4楼1号、4楼2号及其附属设施【桂房权证字第××号、桂房权证字第××号】以及金秀县九二冲广西金秀盘王谷度假区二期3、5、6号楼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8994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预交),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圣景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数额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