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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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湖南华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 湖南申湘汽车常德众兴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给原告***赔偿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400元(不包含被告已赔付的车辆维修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8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