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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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银川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176690元、罚息585721.39元,共计6762411.39元,且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98‰上浮150%即16.47‰计算); 二、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银川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6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34568元,由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银川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