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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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 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212287元(指定收款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账号:16×××25);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92元,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