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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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晶牛石英材料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晶牛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京晶牛石英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晶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