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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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47385.05元(指定开户名:***;开户行:广东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兴支行;卡号:62×××77)。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2元(原告***、***、***、***、***已预缴4086元),由原告***、***、***、***、***负担161.22元,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801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