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
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68748.68元及违约金(截止2015年7月1日为31002.67元,从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0168748.6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

三、本案鉴定费260000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206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1306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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