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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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 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68748.68元及违约金(截止2015年7月1日为31002.67元,从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0168748.6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 三、本案鉴定费260000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206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1306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