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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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含垫资款、进度款和尾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合计6151428.48元。 二、驳回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306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260000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