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明市公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
福建宏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含垫资款、进度款和尾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合计6151428.48元。

二、驳回原告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306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260000元,由福建华灿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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