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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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249999.99元及利息4850.78元,合计254850.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代偿款254850.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以二分之一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6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