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172622.77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22232.37元,罚息2023.14元及复利566.79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欠款本金172622.7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的罚息,以所欠利息22232.3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的复利,息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对被告***质押的个人大额定期特种存单(存单号为00128xxx-00128xxx、00179xxx-00179xxx号)的定期存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原告重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102元,由被告***、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2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