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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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眉山自然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眉山自然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利息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眉山自然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眉山自然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眉山自然之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3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