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纬地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超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超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租金87456.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3728.3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租金付清之日;以43728.3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租金付清之日);

二、被告四川纬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93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99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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