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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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卡号为62×××1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8959.27元、利息13596.62元、违约金(滞纳金)28143.92元、其他费用9263.76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和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9,减半收取1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件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