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4548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7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