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2民初1160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现因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国华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乐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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