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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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多享贷贷款本金517344.7元,支付利息20487.71元、罚息2386.83元、复利600.19元,合计540819.43元(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承担后期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年利率12.75%计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偿还下欠快活贷贷款本金292745.49元,支付利息12383.31元、罚息1888.51元、复利397.77元,合计307415.08元(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承担后期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年利率13.904945475%计至贷款还清之日); 二、***、***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未履行上述义务时,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对以其位于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村四组的房地产[房产证号:蕲春县房权证漕河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蕲春国用(2003)第1506982号,他项权证号:蕲房他证漕河镇字第××号]依法行使抵押权并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2元,减半收取计61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