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14565.74元,并应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日起,以年利率4.75%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90元,减半收取计23095元,由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40元,由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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