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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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安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租金人民币79,811.8元及违约金[2020年4月15日前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16.19元,自2020年4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租金(不包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824元,合计人民币1,72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随本判决第一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