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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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50000元,利息1148892元,合计56098892元; 二、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九湖镇木棉村工业区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龙房他证抵押字第××号、龙土他项(2013)第12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634492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九湖镇木棉村工业区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龙房他证抵押字第××号、龙土他项(2013)第13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7887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30.71元,由被告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000元;由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负担683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