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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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372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 负责人:夏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家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友芬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怡如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