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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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通辽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77,200元,截止到2020年3月12日的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39,832.16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通辽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违约金15,772元、律师代理人6000元; 三、通辽市汇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国家开发银行对于通辽市汇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存单(面额人民币3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国家开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1566元,由通辽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汇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9,54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通辽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汇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