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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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0983号民事判决; 二、***偿还***发生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的借款本金余额三百九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七元四角六分,并以前述借款本金余额三百九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七元四角六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向***支付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偿还***发生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的借款本金余额四百八十一万五千零四十五元九角二分,并以前述借款本金余额四百八十一万五千零四十五元九角二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向***支付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就本判决确定***的前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福建省中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确定***的前述两项还款义务中未能清偿的部分向***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作为保证人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七、福建省中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八、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承担1800元(已交纳),由福建省中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共同负担3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福建省中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400元(已交纳),由***承担3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