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平和县正达蜜柚种苗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区瑞辰家庭农场
眉山市彭山区公义土地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福建省平和县正达蜜柚种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共计456275.48元。

被告***、***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被告福建省平和县正达蜜柚种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的受理费11640元,由被告在支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案缓交的诉讼费11160元由被告福建省平和县正达蜜柚种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1-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