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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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对福建省平和县正达蜜柚种苗有限公司向***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福建省平和县正达蜜柚种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44元,由福建省平和县正达蜜柚种苗有限公司、***负担4072元,由***负担4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