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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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9万元,并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