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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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容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1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容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1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西容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16.86元给上诉人***、***; 三、变更容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1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广西容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1015元给上诉人***、***; 四、被上诉人广西容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车位违约金1893.75元给上诉人***、***;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元,由上诉人***、***负担338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容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676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容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