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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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0)桂0125执保400号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诉与被申请人莫海东、古明芳、李沁键、庞永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桂0125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下列财产: 一、以640016.7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古明芳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华支行,账号:62×××09_156_1)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6215.67元。 二、以640016.7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庞永栩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账号:62×××95_156_1)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4335.73元。 三、以640016.7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庞永栩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北海分行营业部,账号:21×××69)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9156.26元。 以上冻结金额为2020年10月28日的账户余额,帐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28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方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