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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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02民初164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住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现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翡翠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河池市金城江区翡翠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人:谭平,系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渊,广西政岐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翡翠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1日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向原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元,因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250元。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莫孟姣 审判员兰艳 人民陪审员韦树龙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韦娜 书记员陈秋蓓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