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知民初53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四区10485、10486、10487号。 经营者:夏敏。 被告: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建团。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金迪 审判员陈红 人民陪审员濮家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巳铃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