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知民初53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四区10485、10486、10487号。

经营者:夏敏。

被告: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建团。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新华装饰材料经营部、福建泉州草原狼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金迪

审判员陈红

人民陪审员濮家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巳铃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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