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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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2.00元,减半收取计为376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