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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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川支行与***、***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2993.2元、截止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10691.41元,之后的利息随本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