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城县金凤凰演艺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案件执行 |
| 法院 | 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21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庆城县金凤凰演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魁,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城县金凤凰演艺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庆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裁定字(2020)第24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城县金凤凰演艺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城县金凤凰演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医疗补助2774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2774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城县金凤凰演艺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7747元,划拨被执行人庆城县金凤凰演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7747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裁定字(2020)第24号仲裁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裁定字(2020)第24号仲裁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