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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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6民初1096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54年6月10日。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85年11月4。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61年5月10日。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广河县三鑫烤箱厂厂长,2013年11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烤箱运往河北,烤箱款85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中已偿还42900元,尚欠42900元。2014年10月22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购买烤箱,烤箱款3149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以上两笔货款合计74390元,经双方私下协商未果。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作出(2019)甘2926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29民终83号民事裁定:一、撤销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6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明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兴昌、杨一得勒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马彩玲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43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对买卖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务数额进行详细核算之后,对原告主张的74390元,双方最终确认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为3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偿还***货款30000元,于2021年11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明福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马达伍 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彩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