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6民初1667号 原告陈某某牙,男,东乡族,生于1993年11月10日,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229261993********。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86年1月30日,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229261986********。 原告陈某某牙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雇佣原告陈某某牙到青海省果洛州挖虫草,原告跟随被告挖了30余天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于2019年7月7日还清。被告还款2300元后剩余4700元至今未付。2020年9月25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70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陈某某牙工资47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继贤 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 人民陪审员 马占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