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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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富鹏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富鹏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108100元(算至2020年7月3日),合计6108100元,此后利息按约定利率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二、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富鹏农业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靖远县糜滩乡碾湾村1幢工业用房1层1室【产权证编号:靖房权证靖远县字第XXXX号、甘(2017)靖远县不动产证明0003082号】房产、靖远县糜滩乡碾湾村【产权证编号:靖国用(2014)第12033012号】、【产权证编号:靖国用(2014)第12033013号】工业用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担保物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57元,减半收取27278.50元,由被告甘肃富鹏农业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