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峰龙制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18民初1578号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住***。

经营者:***,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406061211,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208140327,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510210360,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007100037,住***。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征途商店)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筱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征途商店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征途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40546元,并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18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及礼品等,承诺半年结算一次,但一直拖欠未付款;经算账被告尚欠货款共计40546元,经索要未果,故诉请判令支持以上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2012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18日欠账单6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商品清单,被告确认签字,货款合计40546元;2、录音资料;证明2020年1月8日15时39分向***索要欠款,其认可所欠货款数额。

被告***、***承认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及礼品等商品,并拖欠货款未付的事实,但认为双方之间的货款未经结算,均系原告自己记账,且有些数据系后来添加的,有部分系他人签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答辩。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货款28831元,并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给付之日;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货款5190元,并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给付之日;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货款6525元,并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给付之日;

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40元,由被告***负担1140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201840546405462018318720184754054***032116859405462018318475202032140546386744413124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筱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丹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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