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3执恢23号

邓雄、唐晓洁:

申请执行人邓雄与被执行人唐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唐晓洁偿还申请执行人邓雄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580.21元和民诉法253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晓洁的支付宝存款858.14元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拍卖了被执行人唐晓洁所有的位于双牌县泷泊镇良村一组整栋三层楼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泷泊镇字第(2010)0000013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双集用(2009)字第01040025号),买受人蒋顺佳以343791元的最高价予以竞得,两项合计344649.14元。该拍卖价款,本院优先扣除被执行人唐晓洁与申请执行人邓雄、卢永红、全裕武、唐爱云、甘建新系列案件的诉讼费8320元、执行费5503.82元及该拍卖标的物评估费7600元、拍卖费2007元。剩余价款321218.32元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唐爱云自愿从2019年8月从被执行人唐晓洁母亲文秋玉处领取唐晓洁的土地补偿款的20000元中,拿出部分款项分摊给本系列案件的其他申请执行人。故本次标的款分配中,申请执行人邓雄应得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000元和退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合计26540元。剩余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邓雄自愿放弃。并同意本院将该案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但本案民诉法253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邓雄自愿与被执行人唐晓洁自行协商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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