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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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2056.73元、截至2020年6月4日的利息3313.59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本金212056.7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县房屋(产权证号:**权证莲塘镇字第××号)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22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